為強化涉VOCs重點行業環境治理,規范企業排污行為,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樂從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樂從監督管理所)持續加大執法監管力度,確保企業污染防治措施落實到位,全力推動空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案件詳情
近日,樂從監督管理所檢查某家具制造企業時發現,該企業的廢氣治理設施設置了4個活性炭箱,其中兩個炭箱缺失填充物,另外兩個炭箱雖有填充活性炭,但是活性炭已吸附飽和且表面布滿油漆渣。檢查還發現,該企業的廢氣收集管道存在開裂漏風的情況。種種跡象表明,該企業的“VOCs治理設施”已然喪失治理效能,被變為了“集中排污設施”。
處理結果
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該企業被處以人民幣3萬元的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來源:佛山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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