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仙桃市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2024年度第1期):
案例1: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含鉻廢水涉嫌嚴重污染環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9日,仙桃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電泳返工件酸洗工序產生的含鉻廢水未經電鍍車間污水處理站處理,直接排入廠區污水收集池后進入污水處理站。仙桃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公司電泳返工件酸洗廢水排放口、廠區污水收集池、廠區污水處理站總排口進行了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電泳返工件區外排酸洗總鉻濃度值為9.84mg/L,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規定的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總鉻濃度限值(1.0mg/L)。
二、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三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月16日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仙桃市公安局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立案決定,2月29日對當事人李某、李某某取保候審,案件正在辦理中。目前,企業已將電泳返工件酸洗工序轉移到電鍍車間,酸洗廢水經電鍍車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進入廠區污水處理站處理。
三、案件啟示
加強技術檢測,拓寬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渠道。不定期對涉重企業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開展采樣檢測,督促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執行電鍍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加強“行刑”銜接,準確定性案件。與公安部門及時溝通,商請公安部門提前審查卷宗,確保相關證據閉環。對涉嫌嚴重污染環境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督促整改,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本案中,仙桃市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責令該企業停止電泳返工件區酸洗工藝,督促該企業迅速將電泳返工件酸洗工序轉移到電鍍車間,酸洗廢水經電鍍車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進入廠區污水處理站處理,從而消除了環境風險隱患。
案例2: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5日,仙桃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年出欄3000頭商品豬項目未按照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要求建設、使用污水處理設施。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仙桃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7萬元。目前,該公司正在完善污水處理設施。
三、案件啟示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嚴格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案例3:某種植專業合作社未采取防滲措施貯存沼液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日,仙桃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某種植專業合作社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合作社主要從事畜禽糞污處理,利用黑膜沼氣池周邊2個水田土坑、2個圍堰土溝以及3個1500立方米氧化池共貯存7500立方米沼液,貯存沼液的水田土坑及圍堰土溝未采取防滲漏措施。監測結果顯示,沼液廢水中COD濃度為2458mg/L、氨氮濃度為51.8mg/L、總磷濃度為50.6mg/L。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九)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仙桃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合作社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該公司迅速將水田土坑及圍堰土溝內的沼液進行了清理。
三、案件啟示
當事人環保法律意識淡薄,認為處理雞糞后產生的沼液雖然在未采取防滲防雨措施的土坑內貯存,但準備進行綜合利用,未認識到滲漏產生的危害性。通過面對面宣傳,當事人認識到自身問題,主動積極進行整改。
案例4:3家公司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份,仙桃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對省級環保督察交辦件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某印務公司印刷工序、某彩印包裝公司印刷車間印刷生產線、某機械公司制芯車間固化工序未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組織排放。
二、查處情況
上述3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3家企業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分別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目前,3家公司正在積極整改。
三、案件啟示
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環節應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杜絕廢氣直排環境。
來源:仙桃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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