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明確規定,驗收之后新增的生產設備應當按照要求辦理環評、投產前辦理環保竣工驗收。如果新增設備未辦理環評和驗收就投產,構成未批先建和未驗先投,分別依照《環境影響平均法》第三十一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