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已驗收通過的項目,由于設備與產能不匹配,增加了2臺生產設備,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不增加原輔料和產能,請問是否需要重新做環評,或者備案;另外項目原先審批廢氣處理設施采用活性炭吸附,目前對此廢氣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原有采用活性炭吸附涉及改造為水噴淋+UV+活性炭吸附,請問此變動是否需要重新申報環保手續。
答:您好! 關于問題一,建議結合具體項目內容,徑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咨詢。 關于問題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100項“脫硫、脫硝、除塵、VOCs治理等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應填寫登記表。另外,項目的建設還應符合《廣東省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關要求。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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