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和《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2018年4月28日公布)規定,列入名錄的建設項目,按照項目類別、環評等級等要求,分別做報告書、報告表報批,登記表自行備案。未列入名錄的建設項目不需開展環評審批。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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