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企業合并等企業經營主體變更情況發生后,原有規劃和建設項目未發生改變的,一般無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同時應嚴格落實已有的環評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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