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五種企業應當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1. 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之日起,納入企業名單。);
2.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自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后,納入企業名單,并延續至該企業完成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后的第三年。);
3.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4.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連續三年納入企業名單;期間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三年期限屆滿后,再連續三年納入企業名單。),包括:
(一)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
(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
(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件的;
(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
5. 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