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危險廢物經鑒別,確認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且公示無異議后,按照《關于加強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1]419號)第二條(五)“鑒別結論作為鑒別委托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以及日常環境監管、執法檢查和環境統計等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的依據”的描述,鑒別結論是否可以直接作為排污許可證變更工作的依據?
答:您好,根據所述信息,按照《關于加強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1〕419號)依法開展危險廢物鑒定的,危險廢物鑒定結論可作為相關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依據。有關排污許可證變更具體事宜,建議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咨詢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