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初,一輛京牌“大罐”灑水車駛過通州區新華北路,藍白相間的車身上涂著“高壓清洗車”的字樣。這輛大罐車行駛到通惠河左岸通惠橋北100米,在新華北路東側一處雨水管道井蓋上穩穩停了下來。從車上下來一名身著類似環衛橙色制服的中年男子,打開車底的井蓋和車底排水口,開始“作業”。
就在此時,一輛白色水政監察執法車突然從旁邊樓群中沖出,對著“高壓清洗車”車頭急停下來。3名執法人員從車上沖出——一人沖向駕駛位,一人沖向大罐車中部,還有一人舉著相機和執法記錄儀連續拍照、取證。
看到執法人員,車下的“環衛工”連忙彎腰扳住大罐車閥門急擰,在執法人員連連喝止下還試趴下去蓋雨水井蓋。執法隊員只得出手將其控制。另一邊大罐車司機也被執法隊員控制。
原來,這輛車剛才通過雨水管道向北運河排放污水。
在北運河水政執法大隊向其講解法規和說明利害關系后,大罐車司機李某終于承認一共向北運河偷排過7次生活污水,共計56噸。這些生活污水來自周邊一些工地等場所。
經調查取證,北運河水政監察大隊證實大罐車司機李某于2017年2月16日至3月7日共7次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情況屬實。該行為違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廢棄物”,屬違法行為。
同時,經過與相關部門核實,證實該車輛系李某個人所有,身穿環衛制服的人員是李某臨時雇用的民工,違法嫌疑人確定為李某一人。隨后,北運河水政監察大隊向其下發《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京水運監責字[2017]第02號)罰款5000元。
而之所以何罰了5000元而不是最高限1萬元,北運河水政監察大隊隊長王義龍回應,李某雖一開始狡辯,但隨后認罪態度很好,并配合執法部門工作,主動將違法車輛開到管理處,而其供述情況經調查也都得到一一核實。王義龍強調,“這個處罰額度針對個人來說已經屬于大力度處罰。”
經過現場復查,當事人已按照《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清理了雨水管道外觀污物,并恢復了雨水管道原貌。
案例分析
案件還可能涉及哪些行政處罰?
1、未按國家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可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
2、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本案中,偽裝灑水車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符合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的構成要件。由于環保法只列舉了“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三類逃避監管情形,偽裝灑水車偷排不在其列。
但是,在與公安機關溝通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該條款,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以及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兩高”辦理環境污染案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若違法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危險廢物、重金屬等有毒物質,構成嚴重污染環境,涉嫌構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 中國環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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