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評階段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第4號令)開展公眾參與,參與公眾中有3次公示。
第一次公示
建設單位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網站(簡稱“網絡平臺”)。
第二次公示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形成后,通過三種方式同步公開。
第二次公示
建設單位在報告書報批前通過網絡平臺公示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及公眾參與說明。
環評階段公示相關罰則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的公眾參與時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環境信用記錄,向社會公開。
2、排污許可階段
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進行相關公示。
第二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環評階段公示相關罰則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3、竣工驗收階段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1)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2)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3)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竣工驗收階段 公示相關罰則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六條: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及時記入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來源:生態環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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