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生態環境分局日前組織執法人員在轄區內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現場查處一家廢水偷排企業。
經查,東莞市某光電有限公司在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設有開料、精雕、鋼化、涂油、脫泡、超聲波清洗等生產工序及設備,現場檢查時上述設備正在使用。超聲波清洗工序產生廢水污染,廢水經管道收集至收集桶及收集池,但收集桶內的廢水持續外溢至雨水渠,最終流出外環境造成污染。針對上述情況,橋頭生態環境分局對該公司制作了雙筆錄,擬對其立案處罰,并會同第三方檢測公司對其外溢的生產廢水取水樣檢測,待檢測結果出具后進行下一步處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該企業涉嫌未批先建、未驗先投、廢水偷排等環境違法行為,最高將處罰100萬元。
法律法規鏈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存在“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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