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8日,蘇州工業園區環境執法人員在某單位進行檢查時發現:印字車間處于運行狀態,產生的印字廢氣須經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水噴淋處理后排放,但是,光氧催化塔內UV燈管設施未按規定使用。 綜合執法局認為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該單位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1、廢氣處理設施中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處理技術已不被鼓勵使用;
2、印字廢氣主要成分為酒精和丁醇,屬于水溶性VOC,水噴淋和活性炭吸附起了很大作用,光氧催化設備未正常運行對廢氣濃度無影響,并提供了對比檢測報告;
3、公司已準備申請取消光催化氧化工藝,請求撤銷處罰。
經復核和集體討論,對該單位的申辯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理由如下:
(1)光催化氧化工藝未經審批同意拆除之前,仍屬于污染防治設施的一部分,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2)在你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登記表中,對于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治理工藝中,明確載明為水噴淋+光催化+活性炭吸附。
下面具體來看:
行政相對人名稱
蘇州膠囊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
一、現場檢查情況 2022年3月28日,金雞湖商務區安監與環境執法大隊環境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印字車間內有16臺印字機處于運行狀態(總數為17臺),產生的印字廢氣經水噴淋+光氧+活性炭吸附處理后排放,該單位光氧催化塔內兩側共設置了48根UV燈管,執法人員現場打開光氧催化塔柜門,查看了27盞鎮流器指示燈(其中東側12盞、西側15盞),指示燈均未亮(燈亮起表明UV燈正常運行),執法人員隨即拍照固定違法證據,且公司方現場未能提供UV燈管維護保養及采購記錄。
二、立案情況 2022年4月1日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
三、進一步調查情況 2022年4月6日,金雞湖商務區安監與環境執法大隊環境執法人員經對該單位廠長袁成鋼的進一步調查詢問,查明:該單位對頂樓的廢氣處理設施建立了日常點檢維護制度,每日由專人對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進行點檢并記錄,但維護人員只是通過對廢氣處理設施的電源是否開啟及電流電壓指示針來判斷廢氣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未打開光氧催化塔柜門查看鎮流器指示燈是否亮起,因而導致UV燈故障后未及時檢修,到目前為止也未購買和更換過UV燈管,故而現場未能提供UV燈管維護保養及采購記錄。
四、整改要求及落實情況 該單位已對光氧催化塔進行了系統排查,打算對光氧催化塔內的光觸媒網、光氧催化燈組件等進行維修更換,目前已與蘇州匯特智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簽訂了供貨合同,預計在2022年4月12日前完成更換整改,且在廢氣處理設施日常點檢表中加入了UV燈管鎮流器點檢項目,確保做到對廢氣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全面排查點檢。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申訴情況及處罰內容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2年3月28日,蘇州工業園區環境執法人員在你單位進行檢查時發現:印字車間處于運行狀態,產生的印字廢氣須經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水噴淋處理后排放,但是,光氧催化塔內UV燈管設施未按規定使用。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蘇州工業園區金雞湖商務區安監與環境執法大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蘇州工業園區金雞湖商務區安監與環境執法大隊調查詢問筆錄;
3.違法案件調查圖片等證據。
綜合執法局認為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2022年5月10日,綜合執法局依法向該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該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該單位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1、廢氣處理設施中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處理技術已不被鼓勵使用;
2、印字廢氣主要成分為酒精和丁醇,屬于水溶性VOC,水噴淋和活性炭吸附起了很大作用,光氧催化設備未正常運行對廢氣濃度無影響,并提供了對比檢測報告;
3、公司已準備申請取消光催化氧化工藝,請求撤銷處罰。
經復核和集體討論,對該單位的申辯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理由如下:
(1)光催化氧化工藝未經審批同意拆除之前,仍屬于污染防治設施的一部分,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2)在你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登記表中,對于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治理工藝中,明確載明為水噴淋+光催化+活性炭吸附。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及該條第一項“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決定對該單位罰款人民幣貳萬元。該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罰沒款繳款通知單》和《罰沒收入專用繳款書》到園區建行全轄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綜合執法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該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綜合執法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VOCs減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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