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應急池又稱事故緩沖池或應急事故池,是指為了在發生事故時,能有效的接納裝置排水、消防水等污染水,以免事故污染水進入外環境造成污染的污水收集設施。在實際事故處置過程中,通過事故應急池收集事故廢水,最大程度的降低了由事故引發次生水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概率,保障了環境安全。
加油站必須設置應急池嗎
內容:您好,請問有沒有相關法律條例要求加油站必須設置應急池?另外,隔油池是否可以代替應急池?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應當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因此,加油站應設置應急池。
至于隔油池是否可以代替應急池,企業可以參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 3015)等,結合自身特點進行論證,但必須符合環評批復相關要求。
無污染的工廠是否需要設置事故應急池?
按照《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化工建設項目均應設置。在生產過程中無污染的工廠,發生火災,有關介質燃燒后會產生有毒有害廢物,在火災撲救過程中,會產生有毒有害消防廢水,都不能直接外排,需應急池臨時儲存,處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應當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九條明確,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69-2018)要求,建設項目應設置事故廢水收集(盡可能以非動力自流方式)和應急儲存設施,以滿足事故狀態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
從以上法律法規等文件可以看出,對于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配套事故廢水收集和應急儲存設施,國家的要求是明確的。
企業可以參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3015)等,結合自身特點進行設計、建設、管理。
一、關于事故應急池設置的相關文件
1、《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
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
3、《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18)
4、《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
5、《水體污染防控緊急措施設計導則》([2016]43號)
6、《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
7、《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13)
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二、關于事故應急池建設方式及容積計算問題的回復
來信:
對使用到化學品的工貿企業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時,各地專家對事故應急池的建設方式和容積計算存在不同的意見,如有些專家認為污水處理系統的調節池剩余容積可以用作事故應急池使用,但有些專家不認可。另外在事故應急池容積的計算上,有些專家認為可以利用企業內的雨水管網、生產車間(在車間出入口設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間)收集部分事故廢水,因而在計算事故應急池容積時作為V3(發生事故時可以轉輸到其它儲存或處理設施的物料量)計算,最終得出不需建設事故應急池或事故應急池建設容積較小的結論。由于目前已有的關于事故應急池計算的技術文件中并未對事故應急池建設方式及事故廢水收納方式(是否可以兼用還是只能專用)予以明確,各地環保部門的標準也不一樣。請問是否可以給個具體的指導意見?
回復:
目前,涉及到事故應急池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等。實踐中,有的企業在事故發生后,利用圍堰、防火堤、排水設施等暫存事故廢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企業可參考上述文件中相關要求和計算公式,結合自身特點,設計、建設、管理事故應急池。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事故應急池有要求時,應按相關要求建設事故應急池。根據《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和《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19)有關規定,事故應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廢水重力流排入。關于事故應急池是否可以兼用,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企業可參考《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Q/SH 0729-2018),結合自身實際,規范使用和管理。
三、事故應急池的管理要求
1、技術要求
2014年、2018年先后發布《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要求評估企業是否采取了防止事故廢水排出廠界的措施,重點分析論證事故應急池現有防控措施的完備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據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不同情景下事故排水緩沖容量、與污水管線連接情況等指標確定企業風險等級,要求采取措施解決評估發現的問題。
2016年發布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將企業事故應急池等作為隱患排查重要內容,指導企業從應急池規范設置、事故廢水收集處理等方面進行排查,保障應急池切實發揮作用。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18)明確了水環境風險防范體系要求,建立“單元-廠區-園區/區域”的事故廢水環境風險防控體系,設置事故廢水收集、應急儲存設施及防止事故廢水進入外環境的控制及封堵系統。
《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要求,建設項目設計階段應按照或參照《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 50483)等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設計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環境風險防范設施。
2、建設要求
事故應急池在滿足容積的前提下,某些特殊行業建設時還需考慮其他方面的要求。
例如石化行業,事故應急池建設時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防滲、防腐、防凍等措施;池內設置必要抽水設施(電氣按防爆標準選用),并與污水管線連接;事故應急池需建設必要的導液管(溝),使得事故廢水能順利流入應急池內,應急池位置及導液溝距離明火地點不應小于30m等;事故應急池一般宜采取地下式,以利于收集廢水防止漫流,而對于容積較大的事故應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與其相關的用電設備的電源需滿足《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所規定的一級負荷供電要求(當線路發生故障停電時,供電系統仍保證連續供電,即雙電源供電),確保事故廢水能全部泵入事故應急池。
四、事故應急池的監督管理
事故應急池作為重要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各環境風險企業應按規范要求建設。在事故應急池監管工作中,主要涉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監督兩個管理部門。
其中,環保部門監管的重點是企業事業單位有沒有設置事故應急池,事故應急池容積夠不夠,相關輔助系統及設施是否齊全三方面問題。《關于印發<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14﹞34號)文件,在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實行標準章節中,就事故排水收集措施評估指標,明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具體評估要求;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重點是事故應急池平面布置是否安全合理,相關設施之間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機泵等相關設施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等。例如,石化行業事故狀態下,事故應急池火災危險類別按甲類進行運行管理,事故應急池與防火堤距離不小于7m等。
1、新建、改建、擴建環境風險單位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涉重金屬企業、紡織染整、污水處理廠等環境風險單位,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行業應急池建設規范,建設符合要求的事故應急池。
對未按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要求設置事故應急池的企業,環保部門應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要求,不得批準其投入試生產,不得進行項目“三同時”驗收。
此外,如果將事故應急池作為水污染防治設施中的一部分,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執行相關管理工作。
對拒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
2、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于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企業要不斷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主動建設事故應急池或結合環保部門的專項整治工作建設事故應急池。
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與初期雨水收集池合建)而導致雨水排放超標的企業,可依據違反《水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情形,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建設事故應急池并處罰款。
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且發生事故后導致水污染事故的企業,可依據《水法》第八十三四條“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規定,責令企業建設事故應急池并處罰款;或直接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情形,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并處罰款。
3、化工園區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于化工園區,2012年環境保護部下發《關于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12﹞54號),要求園區完善防控體系,健全環境風險防控工程,確保環境安全。
化工園區環境保護體系建設規范(試行)》(蘇環辦﹝2014﹞25號),明確園區企業要建設事故應急池,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足夠容積的事故應急池,容積大小一般為“事故延續時間內消防廢水量、事故裝置可能溢出水量、輸送管道與設施殘留水量、事故時雨水量”等流體體積之和。
2020年發布的T/CPCIF 0049—2020《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建設標準》明確了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的建設原則、規模、建設內容等。此標準適用于化工園區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建設,以及環境風險評價要求應設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的其他園區可參照。
實際環境管理工作中,環保部門應按上述要求,加強對園區內事故應急池的監管。園區管理機構可以通過依托污水處理廠建設園區公共事故應急池或單獨建設園區公共事故應急池并與各企業事故應急池聯通的方式,進一步增強園區環境風險防控能力。而對于因缺少事故應急池而導致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園區,環境監管部門可督促園區管理機構限期整改并暫停受理入園項目的環評審批。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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