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入河排污口設置、排污許可和排水許可“多證合一”并聯審批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推動生態環境領域各行政審批事項相互聯動銜接,完善涉企服務保障體系,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方案》將于2024年11月15日施行。
01工作目標
該模式以企業自愿參與為原則,堅持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推動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審批事項集成化辦理,實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入河排污口設置、排污許可和排水許可四個行政許可事項的“一套材料、一次性受理、同步審查、同步審批”,實現辦事方式多元化、辦事流程最優化、辦事材料最簡化、辦事成本最小化的利企便民目標。
02審批權限
申請并聯審批的各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權限均同屬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受理審批。
申請事項涉及國家、省、鎮級生態環境部門或者生態環境部門以外的其他職能部門受理審批的,不適用于《方案》。
03實施事項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不包括告知承諾制)
(二)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
(三)排污許可證核發(新申請/重新申請)
(四)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新辦、變更或延續)
04實施范圍及程序
(一)涉及環評、入河排污口設置、排污許可和排水許可審批的建設項目
根據《環評名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排污許可名錄》應當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的,且涉及在江河、湖泊等環境水體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排放生產性廢水但生活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項目。
若符合條件,應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將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內容納入環評報告中同步編寫,
在報批項目環評文件時,建設單位同步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并根據辦事指南材料清單要求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環評、入河排污口、排污許可和排水許可審批申請材料;通過技術審查后,同時做出環評和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決定,并核發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
(二)涉及環評、入河排污口設置、排污許可審批的建設項目
根據《環評名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排污許可名錄》應當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的,且涉及在江河、湖泊等環境水體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的建設項目。
若符合條件,應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將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內容納入環評報告中同步編寫,在報批項目環評文件時,建設單位同步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并根據辦事指南材料清單要求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環評、入河排污口、排污許可審批申請材料;通過技術審查后,同時做出環評和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決定,并核發排污許可證。
(三)涉及環評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的建設項目根據《環評名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且涉及在江河、湖泊等環境水體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的建設項目。
若符合條件,應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將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內容納入環評報告中同步編寫,并根據辦事指南材料清單要求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提交環評、入河排污口審批申請材料;通過技術審查后,同時做出環評和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決定。
(四)涉及排污許可與排水許可審批的建設項目
根據《排污許可名錄》應當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的,且涉及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生產廢水(不包括冷凝水、冷卻水)的建設項目。
若符合條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并根據辦事指南材料清單要求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提交排污許可、排水許可審批申請材料;通過技術審查后,同時核發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
05其他要求
(一)并聯審批事項存在部分事項通過技術審查、部分事項不通過的情形,審批部門對通過事項出具審批許可文件,不通過事項企業可按單個事項原審批程序要求再單獨申請,或參照《方案》相應實施條件對原不通過事項重新申請并聯審批。
(二)實施并聯審批改革試點的建設單位,不免除生態環境保護法定責任。
(三)建設項目在完成并聯審批后、運行投產前,存在重大變動辦理情形的,企業應單獨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或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或排水許可證。
《方案》原文和“多證合一”并聯審批建設項目具體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材料清單及樣板等,詳見“閱讀原文”。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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